2005年11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内地与香港法院即将相互承认与执行案件判决
胡后波 陈煜儒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近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要签署文件,一些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有望在两地承认与执行。这“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进行司法协助的一个创举,将促进两地之间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要签署的文件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与内地法律制度有着巨大的差异及深刻的分歧。香港回归后,经过两地共同努力,在司法协助领域已经达成了两项重要的协议,但目前两地法院之间还没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的安排,从而迫使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不得不进行重复诉讼。《安排》的签署,将使这一局面得到改变。有专业人士表示,《安排》将承认与执行案件仅限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范围狭窄,但是双方在此问题上毕竟已经迈出了合作的第一步。
    据了解,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谈判,目前正在进行。